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德清康顺水泥制品厂 德清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清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德清康顺水泥制品厂货款7198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德清康顺水泥制品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计893元,由被告德清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