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2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货款4356483.4元,并以435648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 三、驳回被上诉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在原审中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352元,减半收取21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76元,由上诉人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4835元,由被上诉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负担13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445元,由上诉人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负担负担4222元,由被上诉人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负担42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