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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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宏岩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太廷、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宏岩运输有限公司180056.48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8日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枣庄宏岩运输有限公司支出的10000元律师代理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1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