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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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羊山新区潮兀酒吧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潮兀酒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潮兀酒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