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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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新东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费16185.7元及违约金(违约计算方式,应以拖欠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6日,被告与深圳亚太第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4.1条明确规定,被告于每月5日前向亚太公司缴清当月的物业管理费,同时第4.1条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2.5元收取,10.4条约定违约金的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被告所购买的物业建筑面积为380.84平方米,被告每月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为952.1元。2018年6月1日,原告与物业所在开发商广东东岸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日为华南城实业(河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2018年6月1日起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在小区公示栏将提供物业服务事宜包括物业服务标准等对业主进行公示,并于2018年5月14日在《河源乡情报》刊登报纸进行了公告。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并继续使用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因此,被告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2018年6月1日,亚太公司将华南城十里东岸未收回的物业费和违约金以债权转让方式转让给原告,原告将债权转让通知在小区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并于2018年7月4日,在《河源日报》报纸进行公告。据此,原告依法成为了被告所拖欠物业的债权人。被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截至起诉之日,累计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16185.7元、违约金1936元,合计人民币18121.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交,但被告一直未有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丽芳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交接书、欠费明细表、《债权转让合同》、公示照片、报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邮政小包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的物业管理服务,因华南城十里东岸小区业主入住之初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深圳亚太第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为被告所在的小区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于2013年7月22日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而2018年6月1日原告通过与物业所在开发商广东东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于2018年6月1日起由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深圳亚太第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又将华南城十里东岸未收回的物业费和违约金以债权转让方式转让给原告,这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其对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对象的该小区业主的被告当然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依照合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从另一种角度讲,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就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同时,原、被告之间有关于逾期缴费收取违约金的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交的物业管理费16185.7元、违约金1936元,合计人民币18121.7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第二项“本案的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请求,因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向本院申请保全,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丽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新东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6185.7元。

二、被告陈丽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新东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被告陈丽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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