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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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龙宙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海盐新意包装有限公司 德清县通辉照明材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盐龙宙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县通辉照明材料厂货款131999.5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海盐龙宙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县通辉照明材料厂逾期付款利息5902元(从2018年9月21日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按年利率6%计算,此后利息按此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元,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968元,由被告海盐龙宙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