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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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广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 38 有限公司支付债务款项30039235元; 二、被告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003923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15万元;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6669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邬**持有的被告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50.8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邬**对被告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邬**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第三人广西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439元(由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480元。被告邬**对被告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原告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959元。案件受理费191996元,由第三人广西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91996元,由第三人广西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39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