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7689.7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837689.7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9元,减半收取计10669.5元,由被告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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