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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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消防部门已经认定涉案火灾可排除放火、外来火源、遗留火种、雷击、电气故障等起火原因,但不排除是因北面仓存储区由北向南西一柱东南侧及向东1.1米范围内存放的电池自燃而起火。根据《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及仓位图,起火点存放的是珠海冠宇公司的锂电池,结合火灾发生时的监控视频,珠海冠宇公司生产的电池自燃导致火灾具有高度盖然性。珠海冠宇公司虽否认其电池存放于AE-55-1仓位,但对于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珠海冠宇公司对火灾现场视频的分析是其一家之言,与《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的判断不一致,本院对该分析结论不予采纳。珠海冠宇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事发当天存储在起火点位置的电池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至于新宁公司,一、二审法院根据案中的实际情况,认定新宁公司存在过错,承担70%的责任,未失公平。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根据冠宇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认定冠宇公司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冠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