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德成置业有限公司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东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市益丞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林源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在人民币5295708.01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门市林源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益丞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东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卢**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前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查封的财产将自动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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