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柴**、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20,000元、利息161,632.7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中的约定标准执行); 二、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支行对位于兰州市红古区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7元,减半收取5,809元,保全费4,429元,由被告柴**、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