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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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州仁皇山街道爱亲母婴生活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章**支付原告湖州仁皇山街道爱亲母婴生活馆款项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章**支付原告湖州仁皇山街道爱亲母婴生活馆场地占用费3300元(自2021年7月13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止,参照房租费3000元/月,之后场地占用费计算至场地实际腾空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被告章**对位于原告湖州仁皇山街道爱亲母婴生活馆的二楼合作场所腾空,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湖州仁皇山街道爱亲母婴生活馆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原告湖州仁皇山街道爱亲母婴生活馆负担905元,被告章**负担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