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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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卫滨区胖子家装辅料防水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新乡市卫滨区胖子家装辅料防水服务站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