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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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卫滨区胖子家装辅料防水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新乡市卫滨区胖子家装辅料防水服务站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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