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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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舟山苏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516元并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舟山苏安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收取206元,由被告王虎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杨 人民陪审员 王追波 人民陪审员 范荣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於航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