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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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长兴东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保安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10773294.03元(包含执行费78047元、案件受理费42842元、保全费5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 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