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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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3001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时**、周*承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554.02元; 四、变更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对时**、周*抵押的的位××县房屋,景*、时**抵押位于××县房屋、静宁县城关镇中街印刷厂商住楼1幢××层房屋、静宁县城关镇中街宏达商厦1幢1层商铺11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借款本息及律师费10554.0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由时**、周*、景*、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