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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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奚**人民币108,84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奚**人民币73,154元; 三、被告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奚**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7元,减半收取计2,028.50元,由被告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