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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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州市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7执843号执行裁定书第2页第三、四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州市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彭*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9232693.33元。”变更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州市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9232693.33元(彭*在662万元范围内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