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56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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