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华与案外人彭可男共同名下的位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湖东路18号碧桂园·天玺湾一号楼1-101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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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华与案外人彭可男共同名下的位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湖东路18号碧桂园·天玺湾一号楼1-101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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