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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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47929.07元; 二、被告辽河油田第二高级中学、盘锦市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连带赔偿原告***1050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2元,由原告***负担7457.6元,免予收取。由被告辽河油田第二高级中学、盘锦市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负担18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