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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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博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博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8988元及利息23982.27元(利息从2019年3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止,2020年1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支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博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博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广东博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元,被告彭**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