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虽被申请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载明的原因系被申请人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非因缺乏履行能力而未清偿到期债务。在本案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也已向申请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据此相关财产线索向武昌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应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予以惩戒和恢复执行,申请人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尚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故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宜昌市雅兴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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