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谌*、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代偿的房贷31641.03元,并自2021年1月26日起以31641.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湖北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代偿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江口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被告谌*、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