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合供销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中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2 一、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29266863.09元并支付违约金8341055.98元; 二、被告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不足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8808元(已由原告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968元,由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9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富满地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罗建燕 审判员蒙恪民 23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