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辽阳利德资产评估事务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巨牛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巨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存放于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处的弹力绳44728根、绳网4911片、防脱器8500套、绳卡1593000个自行取回;

二、被告大连巨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保管费用25,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大连巨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作英

人民陪审员  史 悦

人民陪审员  荣乃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瑞云

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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