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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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彩虹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彩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