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销售佣金3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系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其在广州南沙开发的房地项目广晟海韵星洲属阳光城丽景湾项目。双方就该项目于2016年展开分销合作签订合同。在合作期内,原告积极推动房产销售,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销售佣金,严重损害原告利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与被告结算,未提供发票、请款申请、验收单、结佣明细表等结算资料,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有权拒付或延期支付佣金。二、明细表序号8客户于2019年6月20日首次到访,2019年12月9日签约,根据合同约定,在有效期内未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且未取得被告内部审批通过的延期书面同意文件的,不计算原告佣金业绩,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该户佣金。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违约金无依据。四、原告未与被告沟通,直接提起诉讼、申请保全,增加原告诉讼成本也导致被告银行资金被冻结,严重影响日常经营,过错在原告,合同未约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应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广州区域公司阳光城丽景湾项目商品房分销合同(2019年6-7月)中介合作合同》载明:一、甲方是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北路1号阳光城丽景湾项目的开发商,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的销售委托代理(非独家代理,非驻场)。约定:一、委托期限及范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2019年7月31日。若在本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15天内(下称保护期)属于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甲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佣金:(1)合同期内甲方与乙方客户已签署有效《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及《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若需)并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的;或(2)合同期内甲方与乙方客户已签署有效《商品房认购书》并在保护期内取得经甲方延期签约书面同意文件,且在保护期内及保护期结束后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与甲方签署有效《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及《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若需)并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的。二、服务费(佣金)的支付标准:服务费(佣金)按乙方每月实际完成销售业绩(以乙方客户与甲方完成认购协议签订为准),以及单套商品房服务费(佣金)标准进行据实结算。双方确认,本合同单套商品房服务费(佣金)根据乙方是否完成当月销售业绩指标(具体每月销售业绩指标以甲方根据经营计划确定指标通知为准),区别适用如下两个标准:(1)如当月销售业绩大于0小于等于100%销售指标的,则服务费(佣金)37000元/套。(2)如当月销售业绩大于销售指标的,则服务费(佣金)40000元/套。上述服务费(佣金)为含税价(含增值税),报价中已经包括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中介合作事项的所有成本及费用。(3)服务费(佣金)的结算条件:1)乙方客户须具备购买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具备贷款条件)并经甲方书面首访确认,乙方介绍的客户自看房之日以《中介看房确认单》上的日期为准计2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未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且未取得经阳光城内部审批通过的延期签约书面同意文件的,其他代理公司及甲方有权跟进,此情况下后续成交均不计算乙方佣金业绩;若该条款与本合同前述保护期条款竞合,则以最先到期日为准(到期前完成《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签署(或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且取得经阳光城内部审批通过的延期签约书面同意文件,否则不纳入乙方佣金业绩)。2)客户与甲方签署《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及《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若需)并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按揭客户为按揭银行发放贷款)。三、服务费(佣金)的支付方式与时间:乙方佣金结算方式按每单成交结算。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客户签署《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及《银行按揭贷款合同》(限贷款支付房款客户)后对应房源首付不足50%,不进入结佣阶段,当对应房源签约且回款比例达50%但不足100%时,则结算对应佣金的50%,并在收到客户100%房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付佣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对于代理期限届满前签订《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在代理期限届满后或代理合同解除后该客户才支付房款的,代理佣金支付规则不变等。

诉讼中,原告为证实其所提供的销售情况及佣金费用,提交以下证据:

1.《丽景湾项目2018年-2019年中介合同结佣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及《阳光城业绩确认单9.23》的回复邮件打印件:明细表载明黄加等8人购买丽景湾二期、万国七八期项目的客户姓名、房号及待结算佣金金额等信息,9.23业绩确认回复中的项目成交明细截图与明细表信息相对应,被告员工在邮件中确认以上房源渠道归属于未结金额与其营销部审核情况一致,具体是否符合结佣要求以我方财务审核为准。

2.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20年4月27日就浏览“阳光房宝”制作的(2020)粤广南粤第6402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黄加等7个客户(除明细表序号8林婷外)的成交信息及渠道公司为“房多多”。

3.林婷成交资料,包括部分《商品房预售合同》《首访确认单》等,载明林婷购买丽景湾二期的客户姓名、房号及待结算佣金金额等信息,该组证据中的成交资料与明细表序号8所载信息相对应,林婷签约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原被告所签署的《广州区域公司阳光城丽景湾项目商品房分销合同(2019年6-7月)中介合作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合同对于佣金计算条件明确约定,原告的客户应以《中介看房确认单》上的日期为准2个月内或合同到期后的15天内有效,且以最先到达日期为准,否则在有效期内未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且未取得经阳光城内部审批通过的延期签约书面同意文件的后续成交均不计算原告佣金业绩。原告主张的明细表序号8的客户签约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为合同所约定的最后期限之后,且原告未举证证实有取得被告同意延期签约的书面文件,故被告抗辩对该部分客户佣金不予结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告依约应支付服务费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280000元。

关于利息问题。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佣金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原告主张以欠付金额为本金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8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1元,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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