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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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分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汤**各项损失合计95382.33元,款项汇至原告汤**的账户; 二、驳回原告汤**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元(原告预缴1300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负担219元,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曰内支付至原告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汤**缴费账号:62×××94;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86)。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