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刑终21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被执行人丁超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