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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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鹿寨县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3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3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鹿寨县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涉案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王**的其它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4.5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杨**、芮**预交);二安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2元,以上合计12716.50元,由杨**、芮**负担3433元,王**负担9283.5元。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2元由其自行负担。王**欠交的诉讼费用在履行期限内直接付给二安公司。 上述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