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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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1民初671号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庆(特别授权),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2月26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按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桂花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