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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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借款本金32586.90元及利息(含罚息)3572.51元,并支付余下利息(含罚息)【余下利息(含罚息)的计算方法:以下欠本金32586.9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28%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余下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在被告***、被告***不履行第一项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对案涉抵押财产(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车辆识别代号LSA121BL0Gxx野马牌汽车)以拍卖、变卖等处置方式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