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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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益阳联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2、依法改判驳回上品居物业公司、古城春天业委会的诉讼请求,鉴定费由上品居物业公司和古城春天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损失认定错误,上品居物业公司和古城春天业委会在一审中提出的对火灾已修复和未修复两部分损失进行鉴定,但无法证明火灾造成的“已修复的工程和未修复的工程”的具体范围,在鉴定程序中,鉴定机构按照上品居物业公司和古城春天业委会提交的材料作出鉴定结果,导致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损失错误。2、责任主体认定错误,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的原因是弱电井电器线路故障导致起火,但根据实际情况,事发现场的弱电井内除了安装有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的无电电缆外,还安装有供楼梯间照明的照明电线和门禁系统电线,而该电线的安装和维护责任人正是上品居物业公司,则该公司理应是本案的责任主体。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针对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而火灾事故并不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应按照一般的侵权行为和过错归责原则处理,但一审法院适用了“推定过错”的归责原则,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地认定了益阳联通公司的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益阳移动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益阳移动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品居物业公司和古城春天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主要事实认定错误,益阳移动公司在弱电井内的通讯线路不可能发生火灾,是弱电井内强电电器线路故障所致。二、一审法院以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分别安装通讯线路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并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有过错,系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对上品居物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有误,上品居物业公司是服务单位,是全体业主赋予对涉案弱电井进行管理,而不是基于物权。上品居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应作为一审被告,因为在弱电井内安装有其公司的门禁系统。 益阳电信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依法改判益阳电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品居物业公司和古城春天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古城春天小区起火的弱电井内有灯泡、插座、门禁系统等强电线,该部分强电线并不是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安装的,且起火原因为弱电井内的强电线路,而不是通信光缆线路,通信光缆线路不带电,不可能起火。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分别安装通信光缆线路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推定益阳电信公司有过错,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三、一审法院对上品居物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有误,上品居物业公司是服务单位,是全体业主赋予对涉案弱电井进行管理,而不是基于物权。上品居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应作为一审被告,因为在弱电井内安装有其公司的门禁系统。 益阳国安广播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益阳国安广播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品居物业公司和古城春天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古城春天小区起火的弱电井内有灯泡、插座、门禁系统等强电线,该部分强电线并不是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安装的,且起火原因为弱电井内的强电线路,而不是通信光缆线路,通信光缆线路不带电,不可能起火。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分别安装通信光缆线路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推定益阳电信公司有过错,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三、一审法院对上品居物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有误,上品居物业公司是服务单位,是全体业主赋予对涉案弱电井进行管理,而不是基于物权。上品居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应作为一审被告,因为在弱电井内安装有其公司的门禁系统。 上品居物业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证据正确,益阳市资阳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该认定书明确了发生事故原因是安装在古城春天小区的弱电井内的电器线路故障所致,排除了人为和不可抗力因素,消防部门的调查结论,具有权威性、真实性、可信性,故一审法院根据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的结论作出的认定,是正确的。二、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均在弱电井内分别安装了电器线路,尽管消防部门查明的事实没有明确是哪家电器线路故障造成的火灾,但四大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是自家的线路导致发生的火灾,故一审法院认定火灾事故的发生与四大公司具有关联性也并无不妥。三、依据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和现行的《民法典》规定,一审法院在没有依据确定四大公司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判决四大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和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有法可依的。四、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都认为安装在井内的电器线路系弱电性质,弱电不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抗辩理由和上诉理由缺乏科学依据和理论依据。五、上品居物业公司符合本案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上品居物业公司虽然不是受损财产的所有人,但是财产受损的管理人,并在本案中垫付了维修费用,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对其财产的损失承担的费用应视为物业公司的损失,物业公司有权作为本案原告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六、一审法院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赔偿金额是公平、公正的。湖南公信致同评估公司具有中介评估的资质,评估机构的选定也经过了各方当事人抽签确定,双方对评估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评估机构组织了各方及法院技术室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评估机构制作了意见征求稿,充分征求了各方意见,故评估结论程序合法、内容透明、结论公平,没有瑕疵。七、上品居物业公司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不符合承担责任的条件。物业公司没有安装任何电器线路在发生火灾的弱电井内,物业公司对安装在井内的电器线路虽有管理的责任,但没有检查维修的义务,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故物业公司不具备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 古城春天业委会同上品居物业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上品居物业公司、古城春天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赔偿上品居物业公司、古城春天业委会已支付的火灾损失维修费55901元;2、依法判令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继续维修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害,并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维修费等损失378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品居物业公司负责古城春天小区的物业管理。2019年2月10日11时56分许,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北路118号的资阳区古城春天小区x栋x单元弱电井发生火灾。经益阳市资阳区公安消防大队出警并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x栋x单元x楼弱电井,导致5至17楼弱电井均有过火燃烧痕迹,可以排除人为纵火、雷电起火等原因,起火原因为弱电井电器线路故障导致起火。火灾发生后,古城春天业委会于2019年2月13日向上品居物业公司出具决定书1份,要求上品居物业公司垫付资金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该公司直接向失火责任单位收取,古城春天业委会予以配合。2019年2月14日,上品居物业公司雇请益阳市资阳区顺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施工对古城春天小区受损的电线、电缆进行了维修,支付了45456元维修费。上品居物业公司另为x栋x单元xxxx号崔某某、x栋x单元xxx号赵某、x栋x单元xxx号钟某某、x栋x单元xxxx号张某某、x栋x单元xxxx号王某某、x栋x单元xxxx号欧阳某某、x栋x单元xxxx号陈某甲。x栋x单元xxxx号陈某某、x栋x单元xxxx号郭某某、x栋x单元xxxx号王某某、x栋x单元xxxx号朱某某、x栋x单元xxxx号陈某乙、x栋x单元xxxx号田某等业主修复或更换了受损防盗门,上述业主均表示由上品居物业公司负责向责任方收取修复或更换费用。上品居物业公司、古城春天业委会向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要求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未果后,遂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上品居物业公司、古城春天业委会申请对火灾事故中所造成的设备、设施及其他建筑部位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并垫付了鉴定费用5000元。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公信致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结论为:评估标的于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82030.23元,现场已修复/更换部分53784.67元(电线电缆42083.03元、开关194.04元、声控灯201.6元、白炽灯49元、内墙漆11257元),现场未修复部分28248.56元。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其与本案的起火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性或者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依程序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结论为: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的鉴定申请不属于该公司鉴定范畴,无法完成委托事项,作退案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本案上品居物业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二、起火原因是否与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有关?是否还有其他责任方?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是否应对本案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三、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是否作为损失的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一,上品居物业公司不是涉案受损财产的所有人,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涉案受损财产的管理人,并在本案中垫付维修费用,其作为物业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亦是其财产损失,有权作为原告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确对小区设施具有维护责任,应安装符合规定的消防措施,本案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品居物业公司有过错,没有证据证明起火原因与上品居物业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火灾原因并非物业公司未尽维护义务所致,故本案中上品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弱电井电器线路故障导致起火,排除人为纵火、雷电起火等原因,而弱电井电器线路是由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分别安装的。以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火灾原因与自己的行为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在火灾地点均安装了弱电线路,而本案事故起火的原因系弱电井电器线路起火,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均不能证明没有过错以及各自责任大小,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三,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是本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双方均按要求向鉴定机构提供了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有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来证明,故对其鉴定结论有异议之抗辩,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上品居物业公司、古城春天业委会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益阳国安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湖南上品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城春天小区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失82030.23元。各承担20507.56元,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期限: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二、驳回湖南上品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城春天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2.72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7142.72元,由上品居物业公司、古城春天业委会负担890.18元,由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移动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共同负担6252.54元。 二审中,益阳移动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份为施工设计图,一份为设计院的情况说明及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益阳移动公司在古城春天小区2栋2单元弱电井内的施工合法、合规,且弱电井内均为通讯线路,不可能引起电器线路故障,移动公司没有引起本次火灾,没有事故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上品居物业公司质证认为,该份证据不能采信,在一审时移动公司有条件提供证据,但是在二审时才提供。单位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单位公章,没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证据不规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义务认定移动公司安装的线路不存在发生火灾的情形,超越了消防部门的鉴定范围,设计图纸不能排除发生火灾的情况,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古城春天业委会质证认为,第一份证据是益阳移动公司单方制作的,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达到移动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目的;第二份证据,不能说明火灾事故非线路产生,说明不具有权威性,营业执照与本案无关联性。益阳联通公司、益阳电信公司、益阳国安广播公司对此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