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利胜在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领取的合同收入或工程款142883.83元,提取至本院下列账户(户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张家界分行营业部,帐号:6232××××5430)。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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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利胜在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领取的合同收入或工程款142883.83元,提取至本院下列账户(户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张家界分行营业部,帐号:6232××××5430)。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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