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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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典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黄平县骅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中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凯里经济开发区“骅鑫·商务港”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二、被告深圳中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平县骅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749837.99元及利息(利息以27749837.9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9.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中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平县骅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退还原告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00000元; 四、原告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的工程款就凯里经济开发区“骅鑫·商务港”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169元,由原告贵州晟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169元,被告深圳中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平县骅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2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用360000元,由被告深圳中鸿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平县骅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