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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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市日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桂林市日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2014年9月30日所签订的《商用租房合同》; 二、被告象山区***林都一六八酒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搬离其租用的桂林市一楼酒店现有大堂门面; 三、被告象山区***林都一六八酒店、***应支付原告桂林市日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22511元(从2016年7月1日暂计至2017年9月6日,扣除被告交付的押金20000元),之后的租金算至被告实际交还桂林市一楼酒店现有大堂门面给原告时止; 四、被告象山区***林都一六八酒店、***应支付原告桂林市日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被告实际拖欠原告租金总额(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交还门面给原告时止)的30%计。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7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51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象山区***林都一六八酒店、***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6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