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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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 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杨**与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美克斯游泳健身会员卡协议》; 二、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杨**健身卡剩余费用1534.72元;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未能清偿的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