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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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偿还原告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8793.83元、截止2021年9月5日的利息658.29元,并从2021年9月6日起以38793.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75%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原告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卢**、郭**、邹**对被告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王**、卢**、郭**、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保全费415元,共计833元,由被告王**、卢**、郭**、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