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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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损失人民币113567.9元,扣除已赔偿的人民币1万元,仍需赔偿人民币103567.9元;其中向被告***支付18921.3元,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4646.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损失人民币23809元,扣除已赔偿的人民币1万元,仍需赔偿人民币13809元;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4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公司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8-05-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