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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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银融九洲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家析产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登记在被告吴**名下的被告深圳市银融九洲实业有限公司18.33%的股权归原告吴**、原告吴**、原告吴**、原告吴**、原告吴**和被告吴**共同所有; 二、被告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原告吴**、原告吴**、原告吴**、原告吴**各支付股权收益18万元; 三、驳回原告吴**、原告吴**、原告吴**、原告吴**、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089元,均由被告吴**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4208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4208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