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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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兴华耀科技有限公司 鑫满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1677.6元及利息(以15167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1年4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聚兴华耀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鑫满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货款15167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167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775%,从2021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鑫满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68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8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