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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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蒙*与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美克斯游泳健身协议; 二、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蒙*剩余私教课程费6730元,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未能清偿的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美克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