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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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鹏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鹏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所有的津AD3××××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12000元。 案件申请费14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应当仲裁不依法提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