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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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姜**退还16528.33元;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姜**支付违约金2350元; 驳回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9元、公告费300元,由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姜**预交。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姜**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