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市兴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兴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推广服务费共计1,094,032.8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物业管理费及推广服务费1,094,032.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兴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26元,减半收取17,1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63元,由原告成都市兴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37元,由被告赵**负担13,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