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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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7608.07元、逾期利息1361.53元、复利17.45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之后的利息、复利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