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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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华谷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长沙华谷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设备买断款2250.9元; 二、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长沙华谷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9.51元; 三、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长沙华谷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偿付律师代理费用1000元; 四、驳回长沙华谷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