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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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巴黎春天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巴黎春天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梁**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3日解除; 二、被告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述第一项合同项下佛山市南海区铺和第2层A02铺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巴黎春天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5月31日前的租金物业管理费120万元及该款从2021年5月1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巴黎春天发展有限公司; 四、被告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6月1日起至上述第二项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每月26万元计算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巴黎春天发展有限公司; 五、被告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电费34354.1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巴黎春天发展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巴黎春天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8718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