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可供执行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明飞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股权、债券等;已将陈明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陈明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陈明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